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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码,延期!“一揽子”税费优惠政策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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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14: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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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构成市场经济主体中数量庞大、极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民生福祉高度融合、息息相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带您解读一番!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再提高

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增加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的信心,帮助其恢复元气,渡过疫情难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计算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减按1%征收率再延期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案例】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预计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要交税?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你公司预计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50×1%=0.5万元

减免税额=50×3%-0.5=1万元

附征的城建税0.5×7%×50%=0.0175万元

教育费附加0.5×3%×50%=0.0075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 0.5×2%×50%=0.0005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再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明确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②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③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

1.假设A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其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

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2.假设A企业第二季度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

其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

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再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明确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减免税额这样计算: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小A经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

小A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80000×10%-1500)-2000] ×(1-50%)=2250元。

小C经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小C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1000000×35%-65500)-6000 ×1000000÷12000000] ×(1-50%)=139750元。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