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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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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15: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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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申请人声明”栏仅需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加盖公司公章。“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3.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4.“基本信息”的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5.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属于股东会决议的,由股东签署;属于董事会决议的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属于股东会决议的,由股东签署;属于董事会决议的,由公司董事签字。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6.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3、本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